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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寺堡区纪委监委关于建立以案促改工作制度(试行)

稿件来源:红寺堡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: 2021-04-13 00:00:00

  第一条 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,进一步深化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,不断推动我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  开展以案促改工作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必须坚持标本兼治,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”的要求,更加注重深化标本兼治,通过以案为鉴、以案警示、以案促改,充分发挥审查调查的治本功能,完善制度体制,构建长效机制,实现“查处一个案件、解决一类问题、警醒一批干部、完善一套制度、规范一个领域”的政治效果、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,推动我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。

  第三条  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监督责任,督促被监督单位党委(党组)抓好以案促改工作,加强对以案促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。

  第四条  以案促改工作实施对象是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,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。案发单位以实际发生的案件,按照以案促改要求,及时开展以案促改工作;尚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,筛选同行业或其他典型案件,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以案促改工作,加强警示教育和建章立制工作。

  第五条  党委(党组)筛选案例要有靶向性、典型性,增强以案促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;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典型案例库,并根据情况发展动态调整充实典型案件,为以案促改提供丰富案源。

  第六条  筛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应当着重关注下列案件:

  (一)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,尤其是对党不忠诚的“两面人”“两面派”案件;

  (二)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、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;

  (三)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;

  (四)表态多调门高、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以及不作为、慢作为等工作严重失职被问责的典型案件;

  (五)发生在群众身边、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,尤其是涉及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、宗族恶势力、“村霸”和“黄赌毒”背后的腐败行为,以及涉及民生领域的腐败案件;

  (六)涉农扶贫领域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;

  (七)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曝光的案件;

  (八)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、公职,涉嫌职务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;

  (九)上级党组织、纪检监察机关选取、指定的其他案件。

  第七条 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承办部门在办结案件后,应当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,形成剖析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核后备案。

  第八条  监督检查部门填写《以案促改通知书审批表》,报相关领导审批后,向案发单位的党委(党组)发放《以案促改通知书》,并附纪委监委处分决定(法院判决书),要求案发单位党委(党组)结合本单位存在的问题,认真严肃开展以案促改工作。

  第九条案发单位在收到《以案促改通知书》后,应当在党委(党组)的领导下,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,制定切实可行的以案促改工作方案,并于30日内完成立行立改类以案促改工作,并于工作完成后10日内形成专题报告报下达通知的纪检监察机关。专题报告应载明单位存在的问题、整改措施及成效、努力方向等内容。

  第十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,案发单位应当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、干部职工大会,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,尤其要结合本单位内部或系统内部在体制、机制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,认真剖析查摆。并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,用好反面教材,举一反三,以案明纪。

 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案发单位的以案促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、跟踪问效,通过查阅相关资料、开展民主测评、听取汇报、座谈了解等方式,重点对排查问题是否精准、突出问题是否整改、工作效果是否明显、制度机制是否完善进行全面监督,确保以案促改工作取得实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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